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)
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服务管理工作,提高经营服务质量,发挥示范带头作用,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“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”示范批发市场(指成品粮批发市场,以下简称示范批发市场)。
第三条 示范批发市场应严格遵守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价格法》、《计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执行国家粮食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规范,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,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,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,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。
第四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经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地和建筑设施;有相对独立分割的店面,各店面采光通风良好;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货车停车位。
(二)场内功能区域分布合理,营业、仓储、加工等区域分开设置,营业房装修和门牌、广告牌设置整齐统一。
(三)计量器具的数量和功能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,所有计量器具(含场内商户的计量器具)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并经检定合格,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。
(四)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化验仪器设备,具备常规检化验项目的自检能力。
(五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设施,各项安全设施完好、有效。
第五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场区周围无有害气体、烟尘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,符合环保要求。
(二)场内环境整洁,有废物、垃圾暂存设施和对老鼠、苍蝇、蟑螂等有害动物的防范、灭杀措施,防止污染粮油,传播病菌。
(三)空地应绿化或硬化,有完善的排污系统,防止积水和扬尘。
(四)卫生间有冲水、洗手设置,保持清洁。
(五)场内不得经营、存放有碍粮油卫生的其他商品。
第六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应做到:
(一)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国家规定的各项相关资质。
(二)建立健全包括市场准入制度、先行赔付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、物业管理、消防管理、卫生管理、治安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,认真履行管理职责。
(三)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资料,一户一档;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,定期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。
(四)对进场粮油商品按批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,不合格商品禁止入场;检测记录完整、准确。
(五)市场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、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,熟悉相关法律法规,能够及时、有效、合理、合法地处理客户投诉及场内经营者反映的问题。
(六)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,取得相应职业资格,持证上岗。
第七条 示范批发市场的场内商户应做到:
(一)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证、税务登记证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必备证照,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。
(二)遵纪守法,诚实守信,文明经商,公平竞争;不强买强卖、缺斤短两、以次充好、哄抬粮价;不销售不合格商品、过期商品、变质商品、假冒伪劣商品。
(三)所有成品粮油均来自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,商品质量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。
(四)建立购销台账,执行索证索票和质量追溯制度,对不合格商品按规定退赔。
(五)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、隔离,保证营业场所卫生。
(六)商品陈列有序,无杂乱堆放和占道经营情况,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分别存放,并有相应的标识牌,所有商品明码实价。
(七)待售商品存放在库房内,不得露天存放;库房保持通风干燥,不得存放有毒、有害、易腐、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。
(八)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、无味,便于清洁,符合卫生要求。
(九)使用检定合格、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。
(十)身体健康,无传染性疾病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体检查,合格者方可上岗。
(十一)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,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,争取取得粮油购销员职业资格。
第八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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